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2174號
原告 游鐵
被告 王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與原告為同校校友,互有嫌隙,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接續誹謗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20日19時51分許,在不詳地點,於兩造間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1655好漢們」群組內(成員有132人)張貼「乙○…你老婆當時14歲餘被你強姦…你自以為傲…你老婆說不到16歲生女兒,把我嚇到…你強姦14歲女孩,還自覺得意…」等語,復於同年月21日張貼「…你現任太太說他未滿16歲生他女兒…強姦他是你在上海家宴客…尤其是鄉下窮苦家庭14歲女孩打工很正常,故不知你怎麼下的了手,若你認為我所言不實,可由戶籍登記查出…」等語,上開言論均涉及原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被告以此指摘原告,致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受到貶損。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本件刑事判決已確定,伊已繳完罰金3萬元,惟目前無力賠償,請法官依法判決等語,以資抗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遭被告誹謗等事實,業據提出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證,且被告所為涉犯刑事誹謗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006號聲請簡易判決,由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597號簡易刑事判決判處「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該刑事簡易判決附卷乙份附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被告確對原告之名譽權施以不法之侵害,洵堪認定。雖被告以目前無力賠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其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依據,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被告之上開行為致原告之名譽權受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甚明。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謂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查被告與原告互有嫌隙,未理性處理兩造間之關係,輕率在通訊軟體LINE「1655好漢們」群組發表言論毀謗原告,致原告之名譽權受有損害,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爰審酌原告為陸軍官校畢業,目前已退休,沒有工作,無收入,110年度給付總額1,039元,名下有房地及汽車;被告為空軍官校肄業,目前已退休,沒有工作,僅每月領取16,000元勞退金,110年度給付總額8,215元,名下有投資,此業據兩造 陳明 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最近一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按,以及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和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尚屬過高,應酌減為3萬元,始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毋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