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和泰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翊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梁慶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零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