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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