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01年8月7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0000-000000B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前於民國101年7月1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1年7月31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惟因本件案情較為繁複,無法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期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爰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高偉文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