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仕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真三國無雙4」盜版遊戲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仕瑜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289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真三國無雙4」遊戲光碟1片,經鑑識證明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除係明文擴張法院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範圍,而核屬「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即應排除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0年度偵字第28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間自民國100年7月15日起,並已於101年7月14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緩字第739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並有上開偵查卷附緩起訴處分書暨緩起訴執行卷附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可稽。至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所查扣之盜版「真三國無雙4」盜版遊戲光碟1片,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之所用,此亦悉經被告供述明確,並有鑑識報告書1份附卷足考(見100年度偵字第2890號卷第14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