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國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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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國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國易字第13號上訴人 林蘭銀 被上訴人 楊明箴
新竹市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被上訴人 高虹安
李欣玫 黃玉璇 郭廷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邱臣遠為被上訴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新竹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虹安,嗣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變更為邱臣遠,有本院查詢之新竹市政府網頁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62頁),自應由邱臣遠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邱臣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陳心婷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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