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回溯七十二小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二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經減刑為三月又十五天,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
三、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