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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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度訴字第25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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