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訴人 魏廷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晸皙 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936,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52,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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