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58號原告 許婷婷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張耀天周俊龍劉芸志謝維倫葉桂榛游勝宇簡裕霖陳守基陽明翰陳元凱 應各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損害與精神賠償(見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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