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58號原告 許婷婷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張耀天 、 周俊龍 、 劉芸志 、 謝維倫 、 葉桂榛 、 游勝宇 、 簡裕霖 、 陳守基 、 陽明翰 、 陳元凱 應各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損害與精神賠償(見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