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33號原告東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仁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王顥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MARCUSSOLOMON( 索羅門馬克斯 )間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6,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