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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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76號原告 楊翎
夏碧秀 莊美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瑩瑩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80,000元,折合新臺幣2,602,800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1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2.535元計算),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