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10號原告 徐子友 訴訟代理人 鍾柏渝 律師
陳俊茂 律師 紀冠羽 律師被告 吳慶桐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5號民事事件判決結果,於收受該事件之民事判決後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