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99號聲明異議人 劉家祥 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家祥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家祥係民國63年7月27日,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其出生年月日卻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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