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璿文 選任辯護人 鄧雅旗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10年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91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璿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璿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62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以被告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