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55號原告 楊芸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被告 莊長興 兼訴訟代理莊忠義人
楊惟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26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36,713元(計算式見附表),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357元,扣除先前已繳裁判費,尚應補繳91,26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補正繼承登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謝明倫附表:
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新竹縣土地七筆:1,124,955元。
二、原告追加請求之遺產: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及臺中市○○區○○路○○號○號建物:9,421,900元。
三、訴訟標的價額:2,636,71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