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 邱天來 訴訟代理人 劉祐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二筆土地)之面積共約略幾平方公尺?若逾期未陳報,即以系爭二筆土地全部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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