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6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核發之文件,並非兩造離婚之判決書,而聲請人所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文件,僅為兩造結婚公證書,亦非離婚判決之公證書;故聲請人應補正其與相對人判決離婚之該大陸地區判決書正本、生效證明書,並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