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張麗俐 年籍詳卷被告 梁苡宸
林遠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石育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