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七九一號
  原   告 誠得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
四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
萬玖仟捌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郵票三十四元十五張),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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