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自字第4號自訴人 蕭仁正 被告 施教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傅克強同上黃智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淑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張宏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瀆職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公訴章之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蕭仁正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之,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6日裁定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上開裁定並於同年3月8日送達於自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是該裁定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惟自訴人逾5日之期間,迄未補正本院裁定所命事項,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