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10號聲請人 凃文昌 (即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凃文昌為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105年7月15日股東會臨時會決議選任凃文昌為該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105年度司司字第17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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