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4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簡字第2223號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案號:95年度偵字第6873號、第1125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4條第1項第5款前段定有明文。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5年6月22日收受本院簡易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其遲至95年7月7日始提起上訴,亦有其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可按,已逾十日期間,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