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