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599號

原告 徐志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雄救字第18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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