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全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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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全字第235號

聲請人 劉娟娟

劉倬明

劉徐順妹

共同代理人 湯景富

相對人 陳呂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10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3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30萬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千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96號民事判決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但所述假扣押原因,則釋明不足。不過,因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釋明不足,故酌定相當擔保准許,並依法酌定相對人即債務人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裁定的條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徐宏華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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