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全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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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全字第235號
聲請人 劉娟娟
共同代理人 湯景富
相對人 陳呂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10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3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30萬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千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96號民事判決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但所述假扣押原因,則釋明不足。不過,因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釋明不足,故酌定相當擔保准許,並依法酌定相對人即債務人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裁定的條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徐宏華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