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告 陳家昌 被告 林勝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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