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 孫欽年 聲請人 邱翊銨邱光明 相對人 沈聰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沈聰益於民國92年3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人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陸續於向聲請人等借款,相對人原積欠聲請人邱翊銨即邱光明8,681,086元,積欠聲請人孫欽年8,005,155元未清償,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限期清償前開債務,相對人仍逾期不為清償,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拍賣相對人其他之不動產,經分配後仍不足受償,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等本金4,000,000元及其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桃簡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7489號分配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12月1日通知相對人沈聰益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1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保生││208│旱│1527.58│5分之1│沈聰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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