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57號原告 廖子閑
鄭仁燻 賴佳瑩
王建朝 江承闈 被告 何宜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203號(即112年度審簡字第13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