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原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1號原告 楊海翎 被告 高庭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5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庭榮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楊海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