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招信 代理人 黃州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0七年度東簡字第一四0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東簡字第140號訴訟標的之抵押權人,聲請人欲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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