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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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3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周武榮 律師即 賴為恭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賴為恭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賴為恭於民國98年5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信用卡及其衍生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9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5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8年6月18日登記在案。
三、嗣被繼承人於107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8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內,任何一宗債務不清償本金或依約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惟被繼承人僅繳息至107年6月12日即違約未繳款,尚欠本金80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被繼承人另於107年5月18日受韓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邀擔任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借款2,200萬元及1,000萬元,韓保科技有限公司僅分別攤還本息至107年5月18日及同年7月18日即違約未繳款,尚欠本金2,988萬1,62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上開借款之800萬元已於108年2月12日到期,1,000萬元借款亦於107年11月14日、107年8月10日到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因被繼承人業已於107年6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經本院家事庭於108年1月30日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913、2162號裁定選任相對人周武榮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授信合約書影本、連帶保證書影本、動用申請書影本、帳務明細影本、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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