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祈州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黃呈熹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祈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8年5月24日108年度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同年月30日對上訴人即被告陳祈州為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80頁)。雖上訴人於108年6月5日上午9時5分具狀向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提出上訴書狀送交本院,然其上訴書狀僅稱請求減輕刑度,其他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前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蔡立群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