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六五一七─九││壹│叁佰參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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