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8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麗媗(原名田慧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615號、第975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田麗媗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田麗媗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於民國104年4月15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之「全聯福利中心中壢環中店」,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3,319元)放入其隨身之空袋內得手後,欲離去之際,為該店副店長 張嘉玲 當場發現,並報警處理。
(二)於104年7月12日晚間8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家樂福內壢店」,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價值合計2,989元)暫放於無人管理之收銀台上,趁無人注意之際再將上開物品放入手推車內並將之搬運置放於其所駕駛停放在停車場之某車牌號碼不明之自用小客車上得手後,欲離去之際,為該店安全課人員發現,隨即通知該課助理 張榮華 趕赴現場,將其當場攔下,並報警處理。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田麗媗分別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張嘉玲、張榮華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各2份、現場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1張。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揭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而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及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及自承身患精神疾病,且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為賠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此次因一時疏失與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並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告訴人家樂福內壢店之告訴代理人張榮華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逕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品名│數量│單價│合計│├───┼──────┼──┼───┼──────┤│1│乾香菇│4包│499元│1,996元│├───┼──────┼──┼───┼──────┤│2│晶梅棒糖│2包│44元│88元│├───┼──────┼──┼───┼──────┤│3│鮮藏蒜仁│1包│69元│69元│├───┼──────┼──┼───┼──────┤│4│TWIX巧克力│1包│168元│168元│├───┼──────┼──┼───┼──────┤│5│魔酷雙晶球│4包│87元│348元│├───┼──────┼──┼───┼──────┤│6│肌研極潤乳液│1瓶│539元│539元│├───┼──────┼──┼───┼──────┤│7│ 豬里 肌薄切肉│1盒│98元│98元│├───┼──────┼──┼───┼──────┤│8│金針菇│1包│13元│13元│└───┴──────┴──┴───┴──────┘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價格│├───┼──────┼──────┼──────┤│1│中央興工業扇│1座│1,490元│├───┼──────┼──────┼──────┤│2│雪之宿冷卻床│1個│1,499元│││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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