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吉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督 被告己○○
壬○○庚○○
樓乙○○辛○○丙○○丁○○
美國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附件刑事背信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是於案件『起訴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吉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指訴被告甲○○(通緝中)、己○○、壬○○、庚○○、乙○○、辛○○、丙○○、丁○○、戊○○○(通緝中)共同涉犯詐欺、背信罪嫌部分,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他字第1948號、第3052號移送本院併辦審理,惟因公訴人僅提出告訴人兼代表人林朝督刑事告訴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之執行情形1紙及中華商銀普通股股票影本10紙及中華商銀94年年報1份為其論據,並未具體指明上開各該被告之犯罪行為手法,且該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該等被告有何詐欺、背信犯行,而檢察官對此部分亦未起訴,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認應退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是該案並非本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審理範圍,亦未經提起公訴,則原告於本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非於起訴後提起,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