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強鋼鐵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之臨時管理人姓名及地址。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