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甲○○○
乙○○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分別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甲○○○;於同年5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乙○○,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訴顯不合於法定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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