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3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世凱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5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36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世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61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420號裁定駁回抗告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329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再抗告而確定,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更字第4173號號執行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其所犯數罪縱非同一性質,然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之刑度,卻與殺人、強盜等重罪科刑相當,是原裁定顯非公平而於法有悖,請依限制加重原則、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重為罪刑相當之裁定等語,可知受刑人乃就上開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請求本院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聲明異議,即與聲明異議之要件未符。又上開裁定既均已確定,各該定執行刑之案件是否有違法情事,係屬上開確定裁定是否違背法令,得否以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問題,而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從而,上開裁定所包含各該確定判決既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或變更,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內容為指揮執行,亦難認有何違法或有何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從而,受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