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89號上訴人即被告 童王柯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俋 如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4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慕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