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5號上訴人 龔黃月霞 即原告被上訴人 陳旭伶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同年月30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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