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告 曹賜斌 整形外科診所法定代理人曹賜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洪仲澤 律師 陳妙真 律師原告與被告 洪儀鍹 、 楊佩容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