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3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加能化學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南京東路│131,250元│93年8月31日│0000000│6│││ 鮑嵐君 │分行│││││├──┼─────────┼────────┼─────────┼───────────┼────────┼────────────┤│002│賀盛貿易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世貿中心│24,100元│93年8月31日│0000000│6│││司 陳俊傑 │分行│││││├──┼─────────┼────────┼─────────┼───────────┼────────┼────────────┤│003│香港商昱慶科技有限│上海銀行龍山分行│20,565元│93年8月31日│0000000│6│││公司台北分公司周││││││││朝立││││││├──┼─────────┼────────┼─────────┼───────────┼────────┼────────────┤│004│協和四季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仁和分行│4,830元│93年8月31日│0000000│6│││司 薛樂山 ││││││├──┼─────────┼────────┼─────────┼───────────┼────────┼────────────┤│005│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安泰商業銀行長安│19,528元│93年8月19日│0000000│6│││限公司 許東隆 │東路分行│││││├──┼─────────┼────────┼─────────┼───────────┼────────┼────────────┤│006│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9,025元│93年8月20日│0000000│6│││限公司 鄭文德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