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依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依新台幣參仟參佰零參元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參拾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依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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