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聲請人 陳枝章 上聲請人陳枝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台灣石油工會第一分會之登記資料。
二、本件之聲請人為何人,如為台灣石油工會第一分會,請併具狀將工會負責人改列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