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68號上訴人寅○○
卯○○B○宇○○上1人訴訟代理人巳○○上訴人D○○上1人訴訟代理人E○○上訴人酉○○○(A○○之承受訴訟人)
宙○○(A○○之承受訴訟人)玄○○(A○○之承受訴訟人)亥○○(A○○之承受訴訟人)申○○(A○○之承受訴訟人)C○○(A○○之承受訴訟人)辛○○(A○○之承受訴訟人)地○○F○○G○○○戊○○○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丁○○(I○○、 楊國仁 、 楊志煌 、庚○○○之承上訴人戌○○○上1人訴訟代理人天○○上訴人丑○○
辰○○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H○○住同上上訴人壬○○住台東縣○○鎮○○路○○○號
癸○○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8之3號黃○○住高雄市○○區○○○路○○號之1 楊宗燁 (原名子○○)乙○○住高雄市○○區○○街○○○號上1人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上訴人甲○○○住高雄市○○區○○○路○○號之1
午○○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4樓丙○○住台南縣麻豆鎮大山里4鄰大山腳98-1
號未○○住桃園縣○○鄉○○村○○路148之3號
8樓被上訴人己○○住高雄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