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5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丁○○
一、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柒萬零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