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五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九、一二四○、一二
四一、一二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七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月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堪認聲請人明知其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本院自不必再命其補正,逕以其聲請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林金吾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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