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42號聲請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7年度除字第3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黃國忠 │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96年8月1日│8,400元│UC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