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9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基簡字第9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明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明宏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補記載:被告蕭明宏係基隆市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37條規定,有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被告並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基隆市後備指揮部所發「博愛甲字231202號」教育召集令(召集令編號1083)(指定被告應於民國101年3月19日上午8時起至中午12時止,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忠莊營區,向基隆市後備旅120迫砲營報到),無法送達。茲因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所犯核屬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所列案件,遂於101年7月10日以101年度偵緝字第210號緩起訴處分書,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1年7月30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1160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1年7月30日起,至102年7月29日止。乃被告竟於緩起訴期間內即102年6月22至25日,故意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7月1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59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以102年度撤緩字第169號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正本原於102年7月12日分別寄存於被告住、居所地之七堵派出所、中山派出所,而被告於102年7月15日向七堵派出所領取,復未據被告於法定期間聲請再議而告確定),檢察官再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本院審酌被告所為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致國家召集後備軍人教育訓練之目的不達,兼衡被告前無妨害兵役之前科紀錄、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撤緩偵字第52號被告蕭明宏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里0鄰○○街0巷
0弄00號居基隆市○○區○○街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明宏係後備軍人,原設籍在基隆市○○區○○里0鄰○○街0巷0弄00號,明知後備軍人在除役之前仍負有接受動員召集之義務,亦知動員召集通知係依戶籍地住址送達,詎蕭明宏並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基隆市後備指揮部所發「博愛甲字231202號」教育召集令(指定蕭明宏應於民國101年3月19日上午8時,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忠莊營區,向基隆市後備旅120迫砲營報到),無法送達。
二、案經基隆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蕭明宏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並有基隆市後備旅
120迫砲營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教育召集令送達信封(含送達註記)、基隆市後備指揮部後基隆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影本、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教育召集令、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召集令交付通知(含相片2張)、入出境紀錄查詢名冊影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基隆市服務站書函、基隆市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影本附卷足資對照,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蕭明宏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罪嫌,請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檢察官林明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亮珠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條第1項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